市医保局:解读延长《内江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和《内江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有效期
为有效推进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市印发《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府办发〔2019〕43号,以下简称《居民大病》)和《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府办发〔2019〕46号,以下简称《职工大病》)。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居民大病》《职工大病》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2019年12月,我市印发《居民大病》和《职工大病》,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现行《居民大病》和《职工大病》制度运行平稳,政策内容上无需修改完善,可延长有效期继续施行。市医保局与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江监管分局充分沟通,达成延长《居民大病》和《职工大病》有效期继续施行的一致意见,并向省医保局进行了汇报。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延伸和有益补充。
二、《居民大病》《职工大病》起草的主要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4〕2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
三、《居民大病》《职工大病》的主要内容
《居民大病》和《职工大病》均分为5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筹资机制、待遇支付、承办方式和附则。
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了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须坚持四个原则,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部分是筹资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居民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大病保险,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第三部分是待遇支付。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合规医疗费用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均按我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报销比例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剩余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进行分段报销。
第四部分是承办方式。市医保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1—2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商业保险机构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合理控制盈利率,对超额结余及亏损建立相应的风险调节机制。
第五部分是附则。明确了施行时间,并废止相应的文件。
四、《居民大病》《职工大病》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居民大病》和《职工大病》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2024年12月31日到期后,延长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