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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周宇锋与你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一案(内劳人仲案〔2026〕208号),因你单位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现根据《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及网上公告送达规则》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8月12日09时在内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地址:内江市市中区报社路133号西楼208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内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