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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解读《内江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2025/12/22 1.7w 阅读 533 点赞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解读《内江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日期:2025-12-22 09:14
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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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5年12月16日内江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12月18日经内江市人民政府市长薛学深签发公布,2026年3月1日施行。现将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推进再生水循环利用便是其中重要一环。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193号)明确,缺水城市应积极拓展再生水利用领域和规模。目前,内江市成功获批国家首批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全国典型区域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城市、全国再生水利用重点城市等荣誉称号。在此背景下,制定《内江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的具体举措,有助于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顺应绿色发展的时代潮流。

二、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再生水利用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再生水利用率,保障再生水安全、稳定、长效利用,促进再生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送审稿)》共31条。其中:

第一条至第八条。主要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名称解释、政府领导、部门职责、宣传教育和激励机制等做概要说明。

第九条至第十三条。主要在专项规划、设施配建、建设各方要求和责任等方面提出再生水利用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对管道连接、竣工验收、建设监督、管道迁改等提出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八条。明确使用范围,鼓励以特许经营形式参与再生水利用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明确了相关部门对再生水设施、再生水用户的监督责任,明确再生水运营单位在安全稳定运营、停水处置、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责任和要求,明确再生水使用付费的原则,设定再生水设施的管护界限和保护行为,提出再生水标志标识的设置要求,明确对再生水设施、再生水用户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对不履行再生水利用建设工程管理责任的建设各方设置指引性处罚,对有关违法行为依照国家规定记入信用监管系统。对违反再生水设施保护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设置指引性处罚。

四、政策问答

政策的特点有哪些?

明确了再生水设施设备配建责任,在再生水管道覆盖区域内,政府投资新建的医院、学校、城市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管道、加压泵站等设施设备;在再生水管道覆盖区域内,新建宾馆、饭店、商场等商业设施建设项目及工业项目,鼓励配套建设再生水管道、加压泵站等设施设备。同时明确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确保再生水持续健康发展。

再生水利用的主要应用场景有哪些?

《办法》明确了城市绿化、公建冲厕、道路清扫等城市杂用水和观赏性景观、河道、湖泊、湿地等景观环境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冷却、洗涤、锅炉等工业生产用水,建筑施工和商业建筑厕所冲洗等城市杂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解读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