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解读《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一、调整背景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2025年7月,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联合印发《关于发布2025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2025〕89号),明确自2025年7月1日起,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为826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为620元/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为1074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为806元/月。要求各市(州)结合实际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低限标准调整工作。
二、政策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25〕32号)
(三)《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川民发﹝2021﹞180号)
(四)《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关于发布2025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低限的通知》(川民发〔2025〕89号)
三、主要内容
将内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88元/月调整为826元/月(上调38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80元/月调整为620元/月(上调40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1025元/月调整为1074元/月(上调49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754元/月调整为806元/月(上调52元)。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