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内江10月3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内江市结合中心城区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出台了新的《内江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10月3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即在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或个人房屋并给予补偿的,均适用本办法。其中,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共利益情形包括国防外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等六大类,涵盖能源、交通、教育、卫生、环境资源保护等多个领域。
在征收要求方面,《办法》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同时,房屋转让、分割、赠与、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迁入户口或分户等为增加补偿的不当行为,也不会额外增加补偿。
市、区政府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需明确房屋征收目的、范围、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补偿方式与标准、产权调换房屋信息及交付时间、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协议签订与搬迁期限、补助奖励标准等关键内容,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补偿方面,《办法》列出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含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补助)、政策性补贴(含货币、购房、公摊、物业服务费补贴)、搬迁奖励等多项补偿类别,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将按建筑面积结算差价。
对于未经登记建筑,《办法》设定申请、调查、认定、公示的认定程序,确保征收工作规范有序。在搬迁义务上,《办法》严格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明确了被征收人需依法履行搬迁义务的四种情形,包括货币补偿款足额存储、现房或期房产权调换房源确定且相关补助或过渡用房落实等。
此外,市、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需清晰载明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信息、停产停业损失、搬迁与过渡相关内容,以及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施行前已启动的房屋征收项目,将按原征收补偿方案及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