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解读《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自国家建立最低工资规定以来,我市于1995年首次发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此后,历经16次调整,最近一次调整于2022年4月1日。为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保障低收入劳动者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共同富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起草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2025年2月以市政府名义正式印发,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21号)、《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等法律规章。
三、适用范围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四、主要内容
一是调整具体档次标准。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200元(每日101元)。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22元。
二是明确最低工资包括的内容。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的,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