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解读《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日期:2024-11-18 09:09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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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划定背景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是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结合我市实际,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是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技术手段对禁止区域进行实时监控。
三、划定区域
内江绕城高速围合区域。
四、禁用范围
划定区域内禁止使用装用国Ⅱ及以下标准柴油发动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燃油机械。
五、实施时间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