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局:解读《内江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一、修订背景
2020年3月3日,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内江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效期五年,该办法实施以来,省安委会、应急管理部先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作出了新的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当前,我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存在宣传面不广、覆盖面不宽、执行效果不佳等问题,全市受理总量较小。本次修订,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和查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具有积极作用。
二、修订依据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文件精神进行修订。
三、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共6章,24条,4800余字。
(一)取消举报奖励对象行政区域限制。《办法》第三条将举报人由“内江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修改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可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取消举报人内江市行政区域限制。
(二)增加未罚款举报奖励规定,上浮员工举报奖励金额。《办法》第十三条,一是增加“未做罚款处理的,奖励举报人奖金1000元”的规定,扩大奖励范围和力度;二是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上浮10%,提高员工举报积极性。
(三)增加“监督管理”章节,明确督办职责和督办情形。新增第五章监督管理章节,在第二十条明确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督办职责和5种具体督办情形:1.办结后处理决定未得到落实的;2.举报人反复举报的;3.办理时弄虚作假或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4.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5.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四)鼓励企业建立内部举报奖励制度。《办法》第二十三条增加“鼓励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条款,鼓励企业建立内部举报奖励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有效期及施行日期
该《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4年4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