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执法局:解读《内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与目的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建设美好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解读
(一)生活垃圾定义: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含建筑垃圾、渣土及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明确了生活垃圾的涵盖范围。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用于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费用,不含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至统一设置的城市生活垃圾中转站前的清扫、运输、保洁等费用。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方向。
三、收费原则阐释
遵循“谁产生、谁付费”原则,体现了公平性,同时要求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且必须足额上缴地方国库,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减免、截留、挪用,保障收费的规范与资金安全。
四、各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管理职责;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主体职责;税务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职责。财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
五、减免政策说明
对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家庭和享受国家定期优抚优待家庭以及其他困难家庭,减半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体现了对困难群体的关怀与政策倾斜。
六、调整事项说明
新办法严格遵循 “谁产生、谁付费” 原则,契合国家绿色发展导向,通过明晰权责、优化流程、落实减免,推动生活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与资源化处理。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均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对行政管理部门政策条文的修订,不涉及制定、调整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对市民和社会各界支出成本等方面不受影响。
七、施行时间与解释权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便于后续实施过程中对相关疑问进行解答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