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积极宣传推广和规范使用内江城市形象标识,维护标识权威性和专有性,提升内江城市知名度和影响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江城市形象标识是指“内江印”,以印章为设计灵感,采用古汉印艺术元素,以汉字“甜”为创意,融合“内江”二个字,具体包括图案、文字、色彩等一整套形象标识系统。内江城市形象标识图如下:

第三条 内江城市形象标识是内江城市的形象代表,是城市的识别符号。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应爱护并积极推广和规范使用内江城市形象标识,自觉维护内江城市形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内江城市形象标识,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 中共内江市委宣传部为内江城市形象标识的管理部门,对内江城市形象标识图案、文字、色彩及组合方式进行规范并提供示例,对内江城市形象标识的使用进行管理,并鼓励民营企业及个人依法正当使用。
第五条 内江城市形象标识管理以标识使用的规范性、广泛性和社会性为标准,即必须符合内江城市形象标识使用规范、扩大内江城市形象标识传播范围以及对内江城市形象产生正面影响。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使用内江城市形象标识时,应规范使用、完整使用,不得擅自更改其比例、色彩、字体和组合,也不得在污损、褪色、有碍观瞻的载体展示。
第六条 内江城市形象标识与使用单位标识、活动标识同时展示时,应将内江城市形象标识置于较为突出和优先的位置。
第七条 非商业目的使用内江城市形象标识,是指内江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以不损害内江城市形象为前提,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全市重大活动、城市宣传、城市窗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旅游推介、文化交流、招商引资、公务活动、荣誉信用、对外交往、办公用品、公益广告、宣传手册等领域,使用内江城市形象标识,以强化各界对内江城市形象标识的认知。
第八条 非商业目的依本《办法》使用内江城市形象标识,不需要审批和授权,但必须按照本《办法》要求规范使用,并向中共内江市委宣传部报备使用情况及范围。
第九条 商业目的使用内江城市形象标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使用方式:
(一)将内江城市形象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内江城市形象标识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内江城市形象标识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内江城市形象标识的商品;
(五)制造或销售内江城市形象标识;
(六)可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内江城市形象标识权利人之间存在许可使用或其他授权关系的行为;
(七)其他以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内江城市形象标识的情形。
第十条 以商业目的使用内江城市形象标识,使用者须向中共内江市委宣传部提出申请,申请时填写《内江城市形象标识使用申请表》(下称《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申请表》下载页面位于内江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内江新闻网首页以及中共内江市委宣传部指定的其他权威渠道。
第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的商业目的使用内江城市形象标识,必须严格按照《申请表》的使用说明以及本《办法》规定规范使用。如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背上述规定的情况,中共内江市委宣传部有权中止授权,直至违规行为消除。
第十二条 城市形象标识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立即取消使用资格,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非政府机构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内江城市形象标识商标的;
(二)超授权范围使用内江城市形象标识的;
(三)使用主体提供的产品、服务质量不达标或交易行为引发争议,消费者反映强烈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使用主体发生变化,未重新办理使用授权的;
(五)其他需要暂停使用权的。
第十三条 使用内江城市形象标识的政府机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等不得擅自改变内江城市形象标识的文字、图案或组合;不得有恶意诋毁内江城市形象标识形象的行为;不得将内江城市形象标识擅自交给未被授权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任何个人或组织发现有侵犯内江城市形象标识的情况,均可向中共内江市委宣传部举报。
第十四条 对侵犯内江城市形象标识知识产权、著作权的行为,中共内江市委宣传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内江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