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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教育和体育局等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2023年度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2024/03/30 1.3w 阅读 262 点赞

各县(市、区)教体局、文广旅局、科技局,内江经开区社事局、经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省关于双减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现就做好我2023年度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行政区域内经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

20217月以后新批准设立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不得参加年检。

截至20231231日,批准设立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可不参加2023年度年检,但要参加数据统计和结果公布。

二、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的情况;

(三)党组织建设和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四)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双减”决策部署及其相关要求的情况;

(五)全流程监管执行情况,预收费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设立运行情况;

(六)办学条件方面的情况。包括办学地址、场所面积、办学用房、设备设施、教师持证及配备等情况;

(七)依法办学的情况。包括机构名称、办学许可证、办学章程、举办者资质及变更、校长资质及履职、法定代表人产生及履职情况,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及其他组织构成及履职情况等;

(八)财务管理方面的情况。包括经费收支、资产状况、利润状况及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机构应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办学行为方面的情况。包括招生行为、广告宣传、收费行为、教育教学管理、师德师风建设、安全管理、卫生防疫、师生管理和师生权益保障等情况;

(十)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须责令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应立即停止办学,收回办学许可证,直至注销:

1.存在安全问题的;

2.超出规定时间违规开展培训的;

3.未纳入监管平台接受全流程监管的;

4.违反培训收费规定的;

5.未按要求签订合同或违规发布广告和招生简章的;

6.机构名称存在违规的;

7.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机构未取得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的;

8.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410日前)。各县(市、区)制定2023 年度年检工作方案及审查细则,召开年检工作部署会,确保每一个校外培训机构知悉2023年度年检工作要求。

(二)自查阶段(510日前)。各校外培训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按照当地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如实填报年检自评表,提交相关印证材料。

(三)审查阶段(6月初前)。各主管部门组织专门人员,统一审查标准,通过查阅材料、现场核查、调查问询、综合评估等多种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年度检查,作出年检结论,并将年检信息汇总后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

(四)公示阶段(615日前)。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汇总辖区内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年检信息报市教育和体育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对年检信息复核无误后,通过媒体统一向社会公示本市校外培训机构年检结果。通过年检的机构列入白名单。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站位。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要将年检工作作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的重要抓手。教育部门要抓好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年检导向,明确部门职责,制定具体的年检方案和审查细则,牵头推进年检工作。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要按照分类归口管理要求,分别负责做好学科类和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工作。

(二)突出年检实效。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坚持“以检促改”的原则,严格把好全流程监管、安全管理、办学规范、收费规范、财务管理等重要关口,确保年检工作达到既定实效。对不符合年检要求的,要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限期复审,复审合格前,不得招生;对存在严重问题无法整改的,要列入黑名单,并依法取消其办学资格,注销办学许可证,同时通报登记部门;对在年检和公示信息中发现有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检资料、年检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资格。

(三)严格工作纪律。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压紧压实责任,严禁年检工作中出现流于形式、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现象。如出现不符合年检要求的机构却通过年检的情况,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对涉事县(市、区)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问责追责。

附件: 校外培训机构年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参考)

内江市教育和体育

内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内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4329

附件

校外培训机构年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参考)

1.校外培训机构年度自查报告;

2.办学许可证、民非登记证(或营业执照);

3.办学章程,董(理、监)事(会)成员名单及基本信息;

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办学场所(含分支机构)产权证明(自有产权提供房产证,租用的同时提交租赁合同,无产权证明的需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消防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备案回执;

6.主管部门、教育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