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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罗玛、徐丹丹、陈小刚、刘懿丹、罗凯、罗春香、朱胜锋、段佳乐、陶程、陈志刚、张小芹、李婕、林红、姜婷与你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劳动争议案(内劳人仲案〔2026〕25-38号),已审结。因你单位联系不上,现根据《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及网上公告送达规则》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劳人仲案〔2026〕25-3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内江市市中区报社路133号4楼,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除确认劳动关系请求事项之外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内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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