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秩序,维护全市旅游市场公平有序、安全放心的经营消费环境,切实保障广大游客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全市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线索。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不合理低价游与“以购养游”行为
1.旅行社以“零团费”“超低价”“政府补贴”等为噱头,诱骗游客参团,通过与购物场所串通,安排指定购物、获取回扣佣金等方式弥补团费的行为;
2. 导游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增加购物点位、延长购物时长,以虚构事实、言语施压、变相刁难等手段诱导或变相强迫购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3. 旅游购物场所虚高定价、以次充好、虚假宣传,为“以购养游”提供便利、参与利益分成的行为;
4. 旅行社、导游隐瞒购物安排,误导游客签订含隐性购物条款的旅游合同,变相实施“以购养游”的行为。
(二)旅游业务层层转包、违法委托行为
1.旅行社将承接的旅游业务,擅自转包、转让给无资质单位或个人,未签订规范合同且未落实服务质量管控的行为;
2. 无旅行社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违规承接旅游业务后层层转包、层层加价的行为;
3. 旅行社未经游客书面同意,擅自将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或无资质主体接待,未明确权责、规避自身责任的行为;
4. 旅行社允许他人挂靠经营、变相转包业务,造成游客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三)旅游市场无证经营行为
1.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招徕、组织、接待游客并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行为;
2. 个人或无资质机构以“户外俱乐部”“旅游搭子”“向导服务”等名义,变相组织团队旅游并牟利的行为;
3. 旅行社被吊销许可证后仍违规经营,或分社、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的行为;
4. 未取得出境、边境旅游业务资质,擅自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导游无证执业、违规从业行为
1.未取得导游证、领队证,或伪造、冒用、租借证件擅自从事导游、领队服务的行为;
2. 导游证过期、暂扣、吊销后仍继续执业的行为;
3. 导游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行为;
4. 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擅自从事出境、边境旅游领队服务的行为。
(五)强制及变相强制消费行为
1.未经游客书面同意,擅自安排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项目的行为;
2. 导游、领队以言语胁迫、人身限制、弃置甩客、要挟刁难等方式,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的行为;
3. 虚构行程变更、景点关闭等事实,诱骗游客进入指定购物场所消费的行为;
4. 旅行社、导游与购物场所串通,通过虚高定价、质价不符获取回扣,变相侵害游客权益的行为。
(六)旅游合同签订不规范行为
1.组织包价旅游未签订书面或电子合同,仅以口头约定替代的行为;
2. 旅游合同未按规定载明必备条款,或未向游客明确说明核心服务内容的行为;
3. 擅自委托旅游业务、未在合同中明示地接社信息,或未签订规范委托合同的行为;
4. 合同设置霸王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游客义务的行为;
5. 合同约定行程与实际执行不符,模糊价目、暗示强制消费的行为;
6. 旅行社拖欠导游劳动报酬、未按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行为。
(七)旅游虚假宣传行为
1.以不合理低价虚假引流,实际通过购物、自费项目牟利的宣传行为;
2. 虚构景点、夸大服务标准、模糊酒店星级、隐瞒购物安排等虚假宣传行为;
3. 使用绝对化用语、虚假数据、盗用素材等方式,误导游客消费的行为;
4. 在线旅游平台发布虚假旅游产品信息,纵容不实宣传的行为。
(八)旅游购物场所违法违规行为
1.采取围堵推销、包厢式洗脑、情感诱导等方式误导游客消费的行为;
2. 销售高价低质商品,实施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的行为;
3. 以限制离场、关闭出口、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的行为;
4. 将购物场所包装为景点、文化场所纳入行程,以“人头费”“返点”贿赂导游及旅行社的行为。
(九)旅游购物场所违法违规行为
1.互联网平台发布低于成本价旅游产品,虚假承诺、诱导平台外交易的行为;
2. 违规收取定金,将游客交由无资质主体提供服务的行为;
3. 无证人员通过网络违规承揽导游业务的行为;
4.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合作费用、导游报酬的行为。
(十)旅游包车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客运许可、使用无效证件,或超范围从事旅游包车运营的行为;
2. 驾驶员无从业资质、证件失效,或存在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
3. 车辆未安装智能监控、使用报废或不合格车辆,未落实安全告知义务的行为;
4. 擅自变更线路、招揽合同外游客、擅自加价、合同不规范等侵害游客权益的行为;
5. 未督促游客落实乘车乘船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
(十一)文旅行业监管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1. 旅游市场监管中推诿扯皮、监管不力、有案不查、失职失责的行为;
2. 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影响公正执法的行为;
3. 旅游投诉处置不及时、办理不规范、核查处置不到位的行为。
二、投诉举报方式
欢迎广大游客、市民及社会各界如实举报旅游行业违法违规线索,具体受理渠道如下:
(一)内江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32-12345
(二)全市各地投诉举报电话及办公地点
内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0832-2026779(东兴区汉安大道498号)
市中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0832-2042502(市中区北街26号6楼)
东兴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0832-5857717(东兴区中兴路119号)
隆昌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0832-3517278(隆昌市康复东路93号)
资中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0832-5106996(资中县重龙镇上大东街41号)
威远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0832-5810013(威远县严陵镇桂花北路389号)
内江经开区社会事务中心:0832-2402217(市中区汉晨路488号)
内江高新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0832-6105056(汉安大道东三段113号)
三、线索提供注意事项
举报人应如实提供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涉事单位及人员信息、事实经过、相关证据(合同、票据、录音、视频等),并注明本人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以便核查取证、闭环办理。
相关部门郑重承诺: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游客温馨提示
请广大游客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正规旅行社,主动签订规范旅游合同,索要正规票据,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谨防上当受骗。旅游过程中如遇纠纷,请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及时留存合同、支付凭证、音视频等证据,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出行期间请注重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前往未开发、无安全保障区域游玩。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欢迎广大游客、市民及旅游从业者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内江旅游市场良好秩序。
内江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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