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家属,各定点医药机构: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基金安全直接关系全体参保人切身利益。为死亡人员及时办理医保关系终止手续,既是参保单位、参保人家属应尽的责任义务,也是防范基金流失、筑牢基金安全防线、维护医保制度可持续运行的关键举措。为进一步规范办理流程、压实各方责任,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理依据与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办理材料与渠道
(一)所需材料
1. 逝者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
2. 逝者社会保障卡或本人名下银行卡账户信息;
3. 办理人(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办理渠道
参保地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窗口(可咨询当地医保部门了解就近办理点位)。
三、注意事项
(一)严格材料审核
办理材料须真实、合法、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虚构、伪造材料办理相关手续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及时终止待遇与结算费用
医保关系终止手续办结后,逝者医保待遇即时停止。家属应在办理终止手续前,完成逝者医疗费用的医保结算,违规使用的,将依法追回基金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和资金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四、监督管理与举报追责
(一)定点医药机构责任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落实身份核验主体责任,就医购药时必须核验参保人身份信息与医保凭证信息的一致性。对未履行核验义务,导致冒名就医购药、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将依据内江市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视情节采取约谈、暂停医保基金拨付、追回违规费用、中止服务协议等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二)违规行为追责
使用已故人员医保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属于骗取医保基金行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一经查实,除责令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外,将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社会监督举报
医保部门将持续加大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冒名使用已故人员医保凭证、定点医药机构未履行核验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过以下电话举报。医保部门将严格保密举报信息,依法依规处理。
五、咨询与举报电话
(一)咨询电话
地 区 联系电话
市本级 0832-2220875
市中区 0832-2101186
东兴区 0832-2250892
隆昌市 0832-3935258
资中县 0832-5610301
威远县 0832-6181829
经开区 0832-2203551
高新区 0832-6105067
(二)举报电话
地 区 联系电话
市本级 0832-2039495
市中区 0832-2074239
东兴区 0832-2252756
隆昌市 0832-3990796
资中县 0832-5610300
威远县 0832-8103115
经开区 0832-2205330
高新区 0832-6105073
内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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